全县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逐步调整,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价格监管工作,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自律和产品质量管理。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急储备。
二、常态疫情防控。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戴口罩、测体温、场所消毒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设置安全隔离“一米线”,防止人员聚集。销售抗原检测试剂时,需告知消费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中所标识的内容,正确使用医疗器械,确保所售产品的准确性、安全性。
三、真实记录信息。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或)销售记录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信息,要做到底数清、流向明,实现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不得非法购销假劣药品及未依法备案、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严格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等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并引导患者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积极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点和预防、诊疗的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使用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规范价格行为。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价格承诺制度,不得利用疫情防控需要随意上涨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票据、协议、图片等)资料,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