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苍府公字〔2023〕2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1-19 字体: [ ]

因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云峰镇、元坝镇和陵江镇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2〕905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云峰镇王渡村,元坝镇裕兴村、青店村、中土社区、麻溪村,陵江镇凤凰村、孙坪村、九宝村、回水社区、红旗桥社区、茶店社区。共征收集体土地13.4999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29公顷〔其中:耕地6.149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4341公顷),园地0.3780公顷,林地5.3212公顷,其他农用地1.4639公顷〕,建设用地0.187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苍溪县水利局、云峰镇人民政府、元坝镇人民政府、陵江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被征收耕地年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标准执行。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相似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根据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七、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川府函〔2020〕113号)规定,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解和落实,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每个安置人口的过渡期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1倍计算并补助到户。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