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兴强、颜秀容因保管不善,将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3021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3第0095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兴强、颜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