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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05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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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意见

苍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高效推进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政策环境变化,现对全县增减挂钩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全力以赴“拼经济、比发展”,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广元现代化建设,大力实施“1345”发展战略,在新征程上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广元发展新篇章。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引导农户在交通要道、集中连片的地方选址建设集中居住区,为农业生产、农副产品运输交易提供有利条件;完善集中居住区的路、水、电、垃圾处理、污水管网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杜绝强拆。

二、实施主体

(一)投资主体。全县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同时也可由政府投资或引入市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县属或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由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择优确定业主组织项目实施。政府投资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投资企业全权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规划编制、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拆旧地块复垦、农户补助资金发放、规划区验收、指标流转和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建设范围。2023年及以后开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实施工期。18个月,其中:项目施工期15个月(自召开项目开工动员会起,至取得县级验收意见为止计算),省市联合核查期3个月。

三、实施流程

(一)编制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下组织编制实施规划。拆旧复垦方案要依据村规划或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区设置要求,明确拆旧复垦潜力规模和控制规模、安置区建设预留指标规模、实施进度等。同时,要依法征求农户意愿、开展选址论证、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编制集中安置建新方案。

(二)项目实施

1.严格项目合同制。以项目为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严格项目监理制。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制度,规范项目施工。

3.严格按要求组建项目班子。每个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规定,组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等为成员的项目班子。

4.严格规范实施。复垦地块必须符合增减挂钩项目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在立项的坐标范围内,若超出范围或位置偏移,均不得纳入实施对象。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5.项目验收取得的挂钩节余指标应达到项目立项规划节余指标的50%以上。取得的挂钩节余指标若低于50%的,投资企业需向县政府赔付不足部分2%的违约金;投资企业超过15个月合同工期的,每延期1天处违约金500元。

(三)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投资企业自查,自查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经乡镇验收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验收。对乡镇申报验收的项目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区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核查。项目验收细则由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相关规定制定。

(四)项目管护

增减挂钩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移交给项目乡镇。各项目乡镇要严格履行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利用的主体责任,组织安置农户对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城镇建新区变更、土地变更调查、在线备案和复垦后耕地管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投资企业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审计等机关检查。

(五)核算审计

1.成本核算

(1)政府投资的项目。据实办理项目决算,核定项目成本。

(2)县属国有企业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采取成本核算收益分成的方式实施。

节余指标流转交易金额,减去省市统筹、乡镇工作经费、审计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和流转交易期间资金利息、建新区变更等费用,剩余所得为项目投资收益。

收益分成比例为:投资企业占50%,剩余部分归县人民政府所有。若节余指标留作县级自用,也需参照此比例执行。

2.乡镇工作经费

(1)乡镇工作经费按取得的节余指标每亩5000元的标准纳入项目投资成本核算,由投资企业在项目取得指标确认函后及时缴入县自然资源局账户。

(2)乡镇完成立项节余指标50%以上的(含50%),才能领取工作经费。

(3)乡镇工作经费可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拆旧复垦地块的后期管护,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工作。

3.项目计提费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前期规划立项的可研论证、项目区实施规划设计、项目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由项目投资企业按照财政评审结果转入县自然资源局账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确需相关工作经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纳入财政预算。

四、补助方式

(一)补助标准

1.拆旧复垦补助费。拆旧复垦户每户补助拆旧房屋、附属设施搬迁及四周林木、青苗及附着物损失共计10000元,拆旧农户按照拆旧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旧房并复垦的,每户另奖励5000元。

2.建新补助费。农户在当年本乡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期间,在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住宅、投亲靠友或在项目启动后新购买商品房的,每户补助25000元;合法取得的多余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只享受拆旧复垦补助费10000元及奖励资金5000元。

3.易地扶贫搬迁农户、D级危房改造农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中符合增减挂钩项目条件的,要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涉及上述三种补助类型的农户,按拆旧复垦建新补助标准计算补助,合计4万元。已享受上述三类补助不足4万元的,由增减挂钩项目补足;已享受上述三类补助超过或持平4万元的,增减挂钩项目不再对农户进行补助。增减挂钩项目少计发的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上报,在项目结算时,扣减实施企业的项目投资成本。

(二)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由项目投资企业全额支付。项目投资企业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采取一折通的方式及时支付农户补助款。补助以户为单位计算,具体参与农户以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户数的确定以项目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或项目启动实施时的户口簿为准,之后分户的一律不予认可。

(三)补助程序

1.农户申请,登记造册,协议约定。项目投资企业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区村组先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由农户提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耕地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投资企业共同签订拆旧复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拆旧复垦补助资金支付。农户签订拆旧复耕协议并拆除旧房屋顶后拨付30%的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内所有附属设施、林木和建筑垃圾清理出现场后,将旧宅基地复耕并进行耕种的,再拨付补助费的50%给农户。项目实施完毕后,报县级验收前将余下的20%补助费全部拨付给农户。

3.建新房或外出购买新房补助资金支付。农户在完成新房基础工程或签订购房合同时拨付补助费的30%。房屋建修完毕并入住或提供县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拨付补助费的50%。县级验收前拨付余下的20%。

五、集中居住区建设

(一)集中居住区建设

1.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户集中居住区选址、统筹、协调的责任主体。

2.农户集中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风貌、统一配套、因地制宜、依山傍势、集中成片修建,集中居住区至少5户以上。集中安置建新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开生态红线,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3.集中居住区建设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学规划集中安置建新区选址,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尽量选在地质稳固、交通便利、有水源保障的地方。

4.集中居住区农房建设采取统规自建的模式。项目乡镇要指导拆旧农户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有资质、技术、资金的建筑企业统一修建房屋。项目乡镇要在收到投资企业集中居住区场平移交后6个月内完成该集中居住区农房建设。集中居住区内的拆旧建新农户由项目投资企业统一购买屋面瓦、外墙瓷砖(外墙漆),所需费用纳入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成本核算,确保集中居住区风貌统一、进度一致。凡不按图修建、破坏风貌统一的农户,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减5000元补助资金。

5.集中居住区选址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规划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在反复酝酿的基础上召开群众会议,并经“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建设内容和规划方案。集中居住区占用的土地由所在乡镇、村(社区)、组负责调整、兑换、协调落实。集中居住区需占用林地的,由项目投资企业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纳入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成本。集中居住区选址确定和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户数、人口锁定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勘察、测绘地形图、设计平面布置图、效果图、施工图,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成本。设计方案图纸征求安置农户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6.在集中居住区新建住宅的农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履行报批手续。集中居住区必须按规划设计的户型图纸修建,不得随意改变户型。

7.各项配套建设需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条件。集中居住区建设内容主要为进场路、饮水、生活用电、场平、堡坎、排污设施、污水管网、排水沟渠、硬化等。

8.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由项目乡镇负责收方计量,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收方计量并签字认可。

(二)集中居住区资金投入

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要保证农户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投资企业要按照“总量控制、自求平衡、确保验收”的原则,对集中居住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

集中居住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实行“总额和户均”双重控制。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投入资金总额按取得的节余指标亩均3万元计算。项目竣工结(决)算时,配套资金投入未达到的,扣减投入不足的费用;超过的,由投资企业自行负责超额的费用。集中居住区安置农户户均投入不得超过7.5万元(含水、电、路、绿化等)。户均投资未超过7.5万元的据实结算;户均投资超过7.5万元的,超投资的费用由投资企业自行负责。若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投入资金已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但因建新率高、农户意愿强烈等原因,经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批准,可增设集中居住区,其投入资金计入投资成本。未经批准或提前建设的集中居住区不得纳入审计和成本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增减挂钩项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全面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成立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切实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实行县级领导联挂县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的工作机制。联挂县领导每月到各项目现场调研不少于1次,并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项目乡镇及实施企业召开项目调度会,通报项目进度及质量,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措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拆旧农户协议签订、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户补助资金发放管理、提供D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补助花名册、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及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

县目标绩效中心:负责跟踪督导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县级部门、项目乡镇、县属国有企业履职情况,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通报”机制,并将督导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区实施规划,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工作衔接和协调联络、业务规范、项目验收、指标交易工作,负责项目进度及日常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及招标监督管理,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经信局:协调解决好项目区集中居住区电、网络、通讯等设施配套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挂钩周转指标交易资金的监管、审计后的投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和拨付、项目投资资金的财政评审。

县住建局:指导项目乡镇做好农户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好D级危房改造与增减挂钩项目的结合。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项目区复垦耕地的等级提升与产业发展和拆旧复垦的质量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县林业局:指导项目集中居住区绿化的规划设计工作;按程序出具集中居住区占用林地的审批意见。

苍溪生态环境局:指导项目区生态环境评估及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

县国资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项目资金、农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进度、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项目融资工作。

(三)严格督查督办

县目标绩效中心要成立专门的督查组,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国资金融中心对县级有关部门、项目乡镇、县属国有企业履职情况跟踪督查,实行“三个一”督导工作机制,即:每月到每个在建项目督导1次、每月向指挥部报告工作1次、每月通报1次。将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和单项目标考核。对工作开展效果好的乡镇与部门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与部门要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绩效考核分值。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4月10日印发的《关于超常规推进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意见》(苍委办函〔2018〕43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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