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增减挂钩项目助推脱贫攻坚的精神,2018年县委、县政府出台了《超常规推进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意见》(苍委办函〔2018〕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出台后,全县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抢抓历史机遇,全县增减挂钩项目取得了重大成效。但随着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增减挂钩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通过近几年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增减挂钩工作的检查,原实施意见已不能完全指导全县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重新制定实施意见。
二、编写过程
根据2022年2月、12月全县增减挂钩项目调度会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新修订了《苍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意见》。新修订的实施意见经县发改、审计、财政、司法、住建、经信、农业农村、环保等相关部门会审后,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议定:“原则同意该实施意见,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2023年4月10日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审定通过,同意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实施意见》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实施主体上,将原文件中“仅由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修改为“全县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同时也可由政府投资或引入市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县属或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由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择优确定业主组织项目实施”。二是在项目完成的比例和工期上,项目要求的完成比例由原来的90%修订为50%;项目工期由原来的12个月修改为18个月。相应的处罚标准也作了修订:取得的挂钩节余指标若低于50%的,投资企业需向县政府赔付不足部分的2%的违约金;投资企业超过15个月合同工期的,每延期1天处违约金500元。三是适当提高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由原来的户均不超过6.5万元提高到户均不超过7.5万元。四是在收益分配上,新制定了政府和企业收益分成办法,由原来的政府60%企业40%,修改为投资企业占50%,剩余部分归县人民政府所有。五是在乡镇工作经费上,重新制定了标准,乡镇完成立项节余指标50%以上的(含50%),才能领取工作经费,标准按每亩5000元计算。六是在工作责任上,根据现行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了项目乡镇和县级部门的工作职责。
解读单位: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何正鹏
联系方式:0839—522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