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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3〕21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3-13 字体: [ ]

苍自然资案处〔2023〕21号


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属我县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2018年脱贫攻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苍脱贫办发〔2018〕44号)文件明确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业主为资金承接平台公司--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白驿镇岫云村二、四组集体土地1673.25平方米建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立案查处。经套合2021年苍溪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该宗地所占用的1673.25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界图

4.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5.苍脱贫办发〔2018〕44号文件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21号〕,你公司于2月29日提出陈述后,我局于3月1日就你公司的陈述意见进行了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公益性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程》违法占地类中查处注意事项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岫云村二、四组1673.25平方米(其中岫云村二组728.49平方米,岫云村四组944.76平方米)集体土地;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小写:1673.25平方米*10元=1673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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