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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4〕第2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6-03 字体: [ ]

苍综执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824504565****

法定代表人:李军

住所: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四组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对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在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9日16时30分左右,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一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违规操作快速钻井机进行灌浆工程钻探施工时,将快速钻井机钻头钻到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侧壁,直接损伤酸性管道本体,造成该管道保温层破损,管道壁磨损约7mm,金属损失率近60%致使上述酸性管道无法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居民身份证、中共苍溪县浙水乡委员会《关于吴洪琼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3年第四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施工图》、四川天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 、关于《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设计方案》部分资料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吴洪琼,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并由被询问人吴洪琼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元坝27-1/2至元坝204-1管道抢险项目费用测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计划部文件(石化股份计项[2016]22号)《关于元坝气田17亿立方/年滚动建项目地面集输工程方案变更(YB27-1/2-YB29复线工程基础设计)的批复》、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关于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元坝气田YB27-YB29集管道复线工程,符合本乡(镇)城乡规划《证明》、《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元坝气田YB27-YB29集输管线复线工程线路路径选址意见的复函》、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关于对中石化元坝气田YB27-YB29集输管线复线工程线路路径选址意见的复函》、西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关于印发《采气二厂然气管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出具了“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一事”的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授权委托人庞凌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庞凌云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在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9日16时30分左右,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一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违规操作快速钻井机进行灌浆工程钻探施工时,将快速钻井机钻头钻到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侧壁,直接损伤酸性管道本体,造成该管道保温层破损,管道壁磨损约7mm,金属损失率近60%致使上述酸性管道无法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在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过程中,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一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违规操作快速钻井机进行灌浆工程钻探施工负责人员温再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温再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温再兵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实施实施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过程中,在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一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违规操作快速钻井机进行灌浆工程钻探施工时,将快速钻井机钻头钻到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侧壁,直接损伤酸性管道本体,造成该管道保温层破损,管道壁磨损约7mm,金属损失率近60%致使上述酸性管道无法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并由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吴洪琼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2号 ),告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在中石化西南石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浙水乡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9日16时30分左右,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一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大地湾池山坪塘坝体违规操作快速钻井机进行灌浆工程钻探施工时,将快速钻井机钻头钻到元坝27-1/2集气站至元坝204-1单井站复线管道侧壁,直接损伤酸性管道本体,造成该管道保温层破损,管道壁磨损约7mm,金属损失率近60%致使上述酸性管道无法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2024年5月16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讨论结果,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31日


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适应条款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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