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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机构:苍溪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6-20 字体: [ ]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二、禁猎区:苍溪县域全境。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其他情形: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食用、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食用、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向县林业局(0839—6296001)、县公安局(0839—110)举报。

此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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