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玮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苍权字第201100874号、苍国用(2011)第092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洪玮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