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2024〕32号
因苍溪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元坝镇井岗村三、四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5〕881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元坝镇井岗村三、四组。共征收集体土地0.4999公顷,其中:农用地0.4795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795公顷),建设用地0.02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分。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年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