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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化肥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公示

发布机构: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7-11 字体: [ ]

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复合肥料按照《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规定抽取,有机肥料按照《有机肥料》NY/T 525-2021规定执行。样品用四分法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2

总氮(N),%

GB/T 8572-2010

3

有效磷(P2O5),%

GB/T 8573-2017

4

钾(K2O),%

GB/T 8574-2010

5

水分

GB/T 8576-2010


表2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NY/T 525-2021

2

总氮(N),%

NY/T 525-2021

3

总磷(P),%

NY/T 525-2021

4

总钾(K),%

NY/T 525-2021

5

水分

GB/T 8576-2010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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