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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6月)

发布机构: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7-15 字体: [ ]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农机 梅春学 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永宁镇金荞村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川08A0392拖拉机在金荞村八组(牟家湾)进行田间作业。经现场检查并比对系统发现,该车属于报废车辆且当事人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涉嫌无证操作报废拖拉机的行为 当事人无证操作报废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操作报废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024.6.7
2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冯泽荣 当事人冯泽荣于2024年6月12日09时33分在嘉陵江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附近水域(砂石船停放处)砂石船上(川采0098)使用多杆多钩方式违法垂钓。 当事人冯泽荣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内多杆多钩垂钓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冯泽荣立即改正一人多杆、多线多钩违规垂钓违法行为,同时当场处当事人罗国勇罚款200元。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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