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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7-18 字体: [ ]

关于《苍溪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修订)》的政策解读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修订)》的通知

苍农函〔2024〕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程序,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苍溪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苍溪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及时畅通和农机生产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在田间、场院和道路外的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属 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县政府领导下,农业农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县域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具体工作,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应急救援和现场维护等项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全部职工及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由执法三中队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对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省农业农村厅对重大农机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

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小组各项部署,负责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政府为主,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等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县域内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十条 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等重要信息,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提出预警建议。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应急管理局汇报,并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信息的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一)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的,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总时间控制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

(二)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的,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机鉴定总站。

特殊情况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可以通过电话,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县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四)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

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根据国家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对应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 IV 级。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 应(I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应急响应

(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

(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

(IV 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事故处置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机负责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同时向本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指挥组、事故救援组、事故调查组、秩序维护组、善后处理及后勤保障组、机动协作组等工作组进入现场,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组织事故勘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情。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掌握应急救援信息,畅通与应急管理、公安、医疗等机构通信联络渠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为基础,强化应急队伍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通讯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电话:0839-5222979),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保障,以满足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是在我县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各相关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落实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按照《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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