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芳 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房改权字第201301304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房改【98】字第0105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桂芳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