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苍溪县俊美工程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91D****
法定代表人:王*美
单位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广明国际城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至2023年10月,在承建陵江镇至白桥镇沿江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k4+800—k6+500(陵江镇龙梁村)路段的工程项目中,超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地使用许可范围(2023第3季度森林督查涉及图斑546—2,549—3、4、15,550—10、11、12、15,554—4、555—11)在陵江镇龙梁村7组临时占用林地施工,并造成(森林判督查图斑549—2、16、17、23、24,550—16、18,555—17、20)范围内林木损毁,经专业技术鉴定:占用国家公益林地面积3240平方米,损毁柏木170株,共计蓄积8.7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罚款64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510824000021057460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