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91字第0283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苍溪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