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结合“6.5”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双微”等媒介,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利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开展普法到基层,送法进企业,加大“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之间日常联络、案件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对赔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路径,利用各种会议、培训教学等方式,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知识,推进行政机关在各自领域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过细筛查线索,推进案件办理。定期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对符合启动索赔程序的案件积极推进办理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动,发现线索即跟进,做到各类案件提前介入、提前沟通,提高磋商成功率。先后梳理排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16条,成功磋商9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16余万元。(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