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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发布机构: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0-25 字体: [ ]

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起听证要求。自该公告发布经过三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4〕229号


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元坝监管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元坝镇安全村2组”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初步核实,你公司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9年05月2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GYQ24U;名称: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敏;住所:苍溪县元坝镇安全村2组;经营范围: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建筑工程;销售建筑材料。

你公司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正常状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成立初期与苍溪县兴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合作,让其代为记账和税务申报。从2021年后,你公司就未向苍溪县兴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递交过任何相关的财务数据及票据,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苍溪县兴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为了不让客户流失,就每月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电子税务网站上进行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元福、孟永波    联系电话:0839-572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元坝镇市场街94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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