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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发布机构: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1-04 字体: [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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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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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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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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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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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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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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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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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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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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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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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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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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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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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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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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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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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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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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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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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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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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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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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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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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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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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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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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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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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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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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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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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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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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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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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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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河道采砂的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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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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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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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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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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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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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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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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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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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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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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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森林防火的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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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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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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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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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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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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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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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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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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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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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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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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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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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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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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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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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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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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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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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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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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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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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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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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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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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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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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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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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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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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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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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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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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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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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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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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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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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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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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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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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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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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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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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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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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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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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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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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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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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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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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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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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101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102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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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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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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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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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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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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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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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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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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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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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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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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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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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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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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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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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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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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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121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122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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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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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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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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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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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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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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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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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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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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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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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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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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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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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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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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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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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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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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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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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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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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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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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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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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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148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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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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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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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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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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