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11-27 字体: [ ]

一图看懂: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单位)关于印发《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苍住建〔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教育局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溪管理部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6日       


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购房补贴支持力度。在苍溪县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房源,享受以下政策: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总房款6%的购房补贴;凡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以及苍溪县内的教职工、医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现役或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道德模范、农村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总房款7%的购房补贴;非苍溪籍人员,以及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总房款8%的购房补贴。(以上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单套住房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

二、支持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在苍溪县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新建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按5000元/个给予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公积金贷款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100万元、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80万元限额提高到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100万元。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二孩、三孩家庭贷款限额分别再提高10万元、20万元。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代际互助”。一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款购房的可全额提取。二是在我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推行父母、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互助购房,即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由互助成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开展“商转公”直转、二手房“带押过户”。一是开展“商转公”直转便民服务,由原来的“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变为“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归还商贷本息”新模式。二是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解决二手房交易卖方提前还贷资金筹措难问题,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本措施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本措施由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苍溪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条措施》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