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教育局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苍教〔2024〕80号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涉及校车服务单位:
现将《苍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苍溪县教育局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日
苍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投诉渠道。
第四条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机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意见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指导、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共同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三)落实校车车辆及驾驶人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
(五)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优先通行;
(六)组织校车驾驶员、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会同相关部门对校车线路通行条件进行审核;
(三)改善管养范围内校车线路的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督促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六)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校车行驶路线定期评估工作。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校车运行线路的道路建设和维护,确保道路状况良好,适合校车安全通行。
(二) 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和设置校车停靠站点
(三)在制定或调整校车运行线路时提供专业意见,确保线路设计合理,符合道路安全标准。
第九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收集本地校车需求信息,向教育部门报告,协助制定合理的校车服务计划。
(二)进行校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学生和司机的安全意识。
(三)对辖区内校车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校车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或协助处理违规行为。
(四)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车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五)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校车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检查,参与处理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件。
第十条 学校职责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单位和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通知家长校车动态,实施安全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单位职责
(一)负责配齐配足车辆、人员,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措施,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校车行驶安全;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涉及校车人员的安全责任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所有校车必须装备视频监控、定位系统,并接入县级统一监控平台,实现远程实时监控与位置追踪。
(四)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提高接送学生效率,尽量一所学校1批次接送完成,最多不超过2批次,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五)做好校车运行期间学生往返记录,车辆运行情况记录;
(六)建立规范的校车运行、车辆管理、车辆安全维护和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七)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技术状态良好,对不符合条件车辆停运维修;
(八)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与驾驶人、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与考试,严禁不合格人员参与服务;
(九)建立健全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心理健康监测机制,保障驾驶员、照管人身心健康;
(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知识;
(十一)严格执行校车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
(一)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二)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三)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放学,鼓励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四条 新增校车标准
新增校车应符合国家最新《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接送学生,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申请流程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与批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三条 校车标牌有效期
校车标牌有效期应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校车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具备校车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修理等作业,按规定留存竣工出厂合格证,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 校车标牌变更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原车审批材料和变更材料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六条 校车标牌注销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撤销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车标牌的展示
校车在运载学生时,校车标牌必须放在校车前风挡玻璃的右下角。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五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三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