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民函〔2024〕56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2-24 字体: [ ]

当事单位:苍溪县社会治安巡防协会

办公地址:苍溪县元坝裕鹤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仲向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1年、2022年年度检查,对你单位先后作出了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但你单位并未纠正,现再次未参加年度检查,违法情节严重。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收缴你单位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你单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送交本机关,若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苍溪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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