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他项权利证书》(苍房预字第20130102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