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苍府办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
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74号)规定,为推进原省劳动保障厅批复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更好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二届和市委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路,按照“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原则,建立政策规范统一、筹资权责清晰、基金运行安全、经办管理规范的平稳衔接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城乡居保制度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保障权益、稳妥实施”总体要求,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从2024年10月1日起,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0〕59号)等政策制度停止执行,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实现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与广元市城乡居保市级统筹制度相统一,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整合和节约公共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险服务。
三、实施范围
截至2024年9月30日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包括未领取待遇人员和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包括并入前因死亡、退保、转出等原因已终止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并入人员”)。
四、实施办法
(一)并入登记
并入人员由苍溪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城乡居保并入登记,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时间作为城乡居保参保时间,最早不早于原省劳动保障厅批复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间,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二)归建个人账户
并入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其中,未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的并入人员,在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纳的全部保费和对应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资助、利息收入等,全额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已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的并入人员,在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纳的全部保费和对应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资助、利息收入与已领待遇支出进行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记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三)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并入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按缴费年度自主选择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缴纳保费,缴费档次标准及对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缴费档次,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40元、280元政府缴费补贴。
并入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中已签订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保费代扣代缴协议的,原协议继续有效,代扣代缴的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按照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档次一档(10%)对应城乡居保缴费档次1500元、二档(20%)对应3000元、三档(30%)对应5000元、四档(40%)和五档(50%)对应6000元确定,政府按100元缴费档次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40元。个人需要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的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
(四)待遇核定及调整
1.并入人员中未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的,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并入人员中已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的,根据并入时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标准发放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并入时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差额计发。
3.为保障并入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达到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并入人员,实行城乡居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计发办法”)与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过渡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过渡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在过渡期内,如城乡居保计发办法待遇金额高于过渡计发办法待遇金额的,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如城乡居保计发办法待遇金额低于过渡办法计发待遇金额,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待遇加发办法,由政府一次性补足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予以解决,加发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各年度享受待遇人员加发补贴的比例分别为100%、90%、70%、50%、30%、10%。2030年1月1日后起不再执行过渡计发办法。
过渡计发办法中使用的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际缴费指数按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规定计算并封定。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
4.并入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待遇调整按照城乡居保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1.并入前,按照先清后转原则对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清理。
(1)对不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退还对应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本息;
(2)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终止并解除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
(3)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并入城乡居保后,按照城乡居保有关政策归并、转移;
(4)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终止并解除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关系,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缴费年度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本息、集体补助等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2.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形,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参保关系。因个人特殊原因确需退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参保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
3.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照城乡居保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将城乡居保参保关系转移至苍溪县以外地区的,转移后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按照转入地相关政策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基金管理和运营
并入城乡居保的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金,适时归集上解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度。基金投资运营按照城乡居保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应保证现有定期存款利息收益不受损失,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政府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基础养老金等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广元市城乡居保市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管理
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统一使用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信息系统业务数据按照城乡居保制度模拟生成后迁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社保业务实时联网经办,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管理,基金财务和经办业务动态监管,确保各项业务标准统一、流程规范、高效便民。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建系统停止运行,相关数据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妥善封存,用于历史数据核实查询。
五、资金保障
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坚持以县为主、共同负责原则,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多方筹措资金,承担资金保障责任。
所需资金包括已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的个人账户补记、归建时已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未领取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做实、并入后待遇加发个人账户补记等所需资金。个人账户补记数额仅作为苍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入城乡居保前后制度衔接的个人账户处理办法。个人账户补记资金不计为参保人员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