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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苍溪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3-14 字体: [ ]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体系,规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交易管理,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县财政局联合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等部门修订了《苍溪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县财政局。


1.公示时间

2025年3月14日—2025年4月14日

2.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苍溪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cx.gov.cn)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0839-5283971

电子邮箱:779087762@qq.com

信函请寄至:苍溪县财政局(苍溪县滨江路中段39号,邮编:628400)


附件:苍溪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溪县财政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苍溪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管理,规范小额项目交易行为,强化小额项目实施领域廉政建设,优化小额项目实施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高效便捷、阳光透明、监管有力”的苍溪县公共资源小额超市(以下简称小额超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不属于依法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项目。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货物项目;

3.县属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4.县属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采购预算不属于依法公开招标的服务项目;

5.县属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

第三条 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县属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的小额项目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超市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苍溪县小额项目网上超市统一进行信息发布、供应商选取、结果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采购人应充分履行交易活动的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开展交易活动,建立小额超市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1.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小额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小额项目交易监督,依法依规处理小额项目交易投诉和评价结果复核申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对预算执行情况、小额项目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绩效监督评价。

3.县审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小额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4.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为小额超市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小额超市网站设计、建设和管理,小额项目交易管理日常工作,制定小额项目交易流程、操作规程,组织小额项目交易;协调和处理小额项目交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小额超市中除工程供应商以外的入驻供应商进行审查与管理;负责货物、服务项目信用评价管理。

5.县住建局:负责对小额超市中工程供应商入驻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与管理。负责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

6.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与政府投资小额项目交易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民办公助、村民自建以及优先由有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村庄建设等特殊情况,不纳入小额超市进行交易。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入驻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及参加小额项目超市活动时应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并对其网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一致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供应商可自由进出小额超市,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小额项目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程序简易、操作规范、高效廉洁。

第十一条 苍溪县范围内小额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发包。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小额超市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需将选取供应商的相关需求推送至苍溪县小额项目网上超市网站并发布交易公告,上传加盖公章的小额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图纸等。上传资料不齐全的,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交易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告或变更公告期间,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意向供应商)均可参与,并自行承诺完全满足项目的所有需求及服务。未参与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告截止时间前,意向供应商可自愿退出。

第十四条 选取方式:公告结束后,开标规定时间内,采购人代表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登录小额超市,按照公示的交易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开标时意向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项目交易,采购人重新组织选取;重新选取时,意向供应商仍不足3家,采购人应当重新论证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性,修改后可以按原方式 重新进行选取,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选取。

第十六条 选取结果公示:供应商选取结束后,采购人立即发布选取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并同步发送小额项目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行在小额超市打印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程序

(一)最高限价的确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委托造价机构或自行编制预算清单,自行编制预算清单的需委托造价机构对预算清单进行评审,以预算价或评审价作为最高限价。审批部门已对预算投资进行核定的,可以不再进行评审,以核定的预算清单及投资作为最高限价。

(二)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经集体决策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三)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小额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竞价选取和随机选取两种方式,供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1、采取竞价方式选取的,由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公告。选取公告期间,符合公告需求的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小额工程超市按要求参与项目竞价。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证明材料不齐或无法提供的,视为无效报价。以最高限价×0.95×0.5 + 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5作为基准价(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按照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相同或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的,发包价按照最高限价分别下浮一定比例即为项目中选价和承包合同价。其中,房建施工项目下浮 5%(不含不可竞争费用);市政、交通、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等施工项目下浮 6%(不含不可竞争费用),采购人也可以根据工程大小、工作开展难易度确定最低下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公告,选取公告期间,符合公告需求的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小额工程超市按要求报名参与。由采购人在符合报名要求的企业中随机抽取3家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这3家供应商中自主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小额服务项目交易程序

(一)最高限价的确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决策程序后,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核算基础,结合服务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服务费额度并作为最高限价。采取下浮比例的,必须明确计费基价及相关参数,并提供完整的计算书。

(二)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经集体决策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三)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小额超市为采购人提供竞价选取、随机选取和单一来源三种方式,供采购人自主选择。

1.采用竞价选取方式的,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公告,明确选取标准、最高限价。选取公告期间,符合项目要求、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小额工程超市按要求报名参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的,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证明材料不齐或无法提供的,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可以按照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以最高限价×0.95×0.5 + 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5作为基准价(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按照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采取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供应商的,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公告,以最高限价作为项目中选价和承包合同价。选取公告期间,符合项目要求、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小额工程超市按要求报名参与。采购人从已报名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3家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这3家供应商中自主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取单一来源选取方式的,采购人线下完成相关手续后,在小额超市进行公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并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重新组织选取;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进行公示。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购买活动,鼓励采购人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按程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小额货物项目交易程序

(一)最高限价的确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决策程序后,以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核算基础确定货物投资额度并作为最高限价。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满足苍溪县财政局、苍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苍溪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苍财资产〔2017〕1号)的最高限价。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经集体决策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三)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小额超市为采购人提供竞价选取、单一来源选取两种方式,供采购人自主选择。

1.采用竞价选取方式的,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公告,明确选取标准、最高限价。选取公告期间,符合项目要求、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登录小额工程超市按要求报名参与。按照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采取单一来源选取方式的,采购人线下完成相关手续后,在小额超市进行公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并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重新组织选取;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为满足招商引资需要、迎接省级以上检查、涉及资金争取等特殊情况的小额项目,经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确定的供应商放弃中选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采取竞价选取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依次确定中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选取;采取随机选取的,采购人可以在其它符合公告需求的供应商中再次抽取,也可以重新组织选取;采取直接选取的,采购人应该选择其它方式重新组织选取。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自然资源等行业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依法对交易项目的抽取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将小额超市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加强对“应进必进”的小额项目交易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及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资格等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签订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上传小额超市公示。复核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成交结果无效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重新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支付管理:采购人应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小额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应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时,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方能支付。应当通过小额超市选取供应商而未按程序选取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结果评价及信用管理:小额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价”,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项目形象、售后服务、群众满意度等,采购人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评价办法登录小额超市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供应商信用管理运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管理: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约,严禁弄虚作假、非法贿赂谋取成交、围选串选、无故拒签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供应商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交易资格1至3年并在小额超市进行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2日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将成交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七)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

(九)无故拖延工期,或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

(十)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对工程建设项目,因供应商的原因,合同签订后3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采购人在小额超市发布催告通知,通知发布后2日内,供应商仍不开工建设的,采购人可以取消供应商的中选资格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确定供应商和按本条规定对应商进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3日内,合同约定配备相应人员不能或未到施工现场履职的,采购人可以中止合同,进行清算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确定供应商和按本条规定对应商进行处理;工程建设期间,合同约定配备相应人员工作日到岗率低于50%(不含)的,采购人应按本条规定对供应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质疑提出及处理:参与供应商认为交易选取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选取公告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交易选取过程、选取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结果公示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小额超市竞价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期间,若需暂停小额项目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及时函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人认为选取公告质疑成立的,应当函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需求变更;认为不成立的,对已暂停交易活动的应当函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恢复交易活动。采购人认为选取过程、选取结果质疑成立的,应当函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选取或终止交易;认为不成立的,对已暂停交易活动的应函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恢复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诉提出及处理:参与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或在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未答复,需要提出投诉的,应当从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或规定答复期满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调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函告采购人和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交易活动。投诉事项成立的,如未开展选取活动,则视情况作出需求变更,如已完成选取活动,则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选取或终止该项目交易;不成立的,恢复交易活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项目主管部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供应商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进行工程、货物、服务等交易活动在小额超市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后上级新出台有关管理规定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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