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04-15 字体: [ ]

苍府公字〔2022〕22号


为加快推进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浙水乡山水村三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6148公顷,其中农用地0.6148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6065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面积、地类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浙水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元坝27—4采气井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之规定。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年产值计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二)房屋拆迁安置。该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六、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告期内向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或向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5228884),再经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三)本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