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胡*奎 |
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12头仔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A)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23项 (货值金额在3万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
|
2025.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