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
行政执法主体类型 |
行政执法依据 |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
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以及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 |
备注:行政执法主体类型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三类。
附件2
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情况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清理建议 |
理由 |
1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修改 |
2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保留 |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修改 |
3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3.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保留 |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修改 |
4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保留 |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修改 |
5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保留 |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修改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3.“清理建议”栏填写:保留、调整、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