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芹、何明德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3第00408号)、《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20228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李芹、何明德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