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县进入夏季高温时段,为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模范遵守高温时段作业规定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预报,严格落实高温时段作业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政策
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工作时间缩短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要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
五、加强重点群体劳动保护
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人社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