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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4-30 字体: [ ]

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局属相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9〕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苍溪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苍溪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的规定,2019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对全国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整完善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改进抽样方式,重点完善基地随机抽样,加大“三前”(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抽样,进一步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农业农村部重点调整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调整完善随机抽样。抽样形式由原来省会城市固定、另外两个地级市一年内固定,改为省会城市固定、另外两个地级市每季度随机确定,加强生产基地随机抽样,要求每个监测地级市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培的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二是加大“三前”抽样比例。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三前”抽样比例由2018年的27%提高到2019年的50%。三是增加监测参数。在2018年调整增加参数基础上,重点增加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中兽药参数8项,监测参数增至130项,增幅6.6%。

二、监测地点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地点为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其中,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每次必检;受检地级市包括县(市、区)每季度监测前三天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随机确定。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监测地点可以交叉,每个监测点生产基地监测数量不少于4个,且每次原则上不能相同。

三、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每季度抽样开始时间为:第一季度为3月上中旬,第二季度为5月上旬,第三季度为7月中旬,第四季度为10月中旬。其中,茶叶仅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开展监测。

四、监测品种

(一)种植业产品。蔬菜: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羊葱、姜、韭菜、葱、蒜等产品。食用菌: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蘑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草菇等,均为鲜品。水果:主要包括梨、猕猴桃、桃、李、杏、苹果、柑橘、枣、葡萄、西瓜、香蕉、草莓等。茶叶:主要监测有包装标识的各种绿茶和乌龙茶产品,第二季度监测以春茶为主,第四季度监测以夏秋茶为主。

(二)畜禽产品。主要包括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齐。

(三)水产品。主要包括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鲶鱼、鲈鱼、虾、鲆鱼、大黄鱼等14种大宗水产品,可根据本地水产品生产、消费及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主要抽检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充;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果没有水果生产基地或样品数量不足,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茶叶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专卖店)抽样,如果没有生产基地或样品数量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2:4,每个生产基地同一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蔬菜一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茶叶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专卖店)的抽样比例为4:6。畜禽产品: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以及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均为3:7。猪肝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6,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其他畜禽产品均在批发市场抽取。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4,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水产品的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

(三)抽样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协助配合开展对种养殖业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的农产品抽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配合开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专卖店)、农贸市场及进入市场的运输车的产品抽样。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在运输车、市场环节取样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禽蛋原则上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产品。茶叶在产茶区抽取本地样品,销区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产品。

(四)抽样方法。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8302—2013)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

六、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实施。一要高度重视。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及局属相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任务。二要积极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各方联动。一要强化上下联动。积极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抽样监测,提供联络人员信息。二要强化部门联动。根据原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局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三要强化检打联动。根据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开展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三)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养殖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局农安股要负责对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及瘦肉精快速检测的监督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和执法管理,局畜牧兽医股要负责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及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水产渔政管理局要负责对水产品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切实规范种养殖者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兽药、鱼药的不法行为,加强限用药物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二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3〕106号通知精神,加大“三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农产品抽样监测及管理力度。三是落实管理责任,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受检对象名称、地点及产品,确保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产品质量合格,若因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国家和省级部门通报,将严肃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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