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水利局关于对苍溪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厂及行政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8-26 字体: [ ]

苍溪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审《苍溪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厂及行政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编号510824-20190725-000244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地处广元市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古梁工业园,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饲料生产厂房约10000m2(其中生产车间3000 m2,仓库6000 m2,其他配套设施1000m2)以及建设办公用房、倒班房等配套用房5000m2,项目建成后,可年生产饲料20万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土建投资5500万元,由苍溪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工期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共计12个月。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69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其中建构筑物工程占地1.44hm2、道路工程占地0.34hm2、景观绿化工程占地0.91hm2。本项目原地貌土地类型为其他土地。

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苍溪县属于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等重要的敏感区域。

二、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措施布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深度的深度,可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工程位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在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项目所在地土壤侵蚀类型区属西南土石山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500t/km2.a,大部分区域无明显水土流失,区域土壤侵蚀类型为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区土壤侵蚀背景值约为 1162t/km2·a。

四、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水土流失总量为149.49t,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22.23t。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9hm2,其中工程建设区2.69hm2。根据项目组成分为构筑物工程区、道路工程区和景观绿化工程区总计3 个二级防治分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69hm2,损坏具有保水保土作用的水土保持功能面积2.69hm2;本工程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49.49t,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22.23t。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的方法与监测频次、监测点布设。

七、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建构构筑物工程区、道路工程区和景观绿化工程区等3个防治分区。

(一) 建构筑物工程区。工程措施:现浇排水沟500m,尺寸为40×40cm,沿各主体工程周边布置。为避免排水沟出现堵塞、积淤等情况,新增沉沙凼2个,采用矩形结构,净空尺寸为150×100×100cm(长×宽×高)。

临时措施:分区域布置坡脚临时排水沟500m,尺寸均为(30+70)×40cm,临时沉沙凼2个。以排出施工过程中的汇水,有效减轻径流、渗流及雨水对土壤的冲刷和破坏,使工程对环境带来的水土流失进一步降低。

(二) 道路工程区。工程措施:沿主体工程设计的硬化道路布设排水边沟800m,为50U型槽。

(三)景观绿化区。植物措施:植草0.91hm2,草种为狗牙根;种植爬山虎30株,补充植草0.35hm2

八、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3.06万元,其中主体己列投资16.50万元,水保新增投资26.56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中,独立费用20.7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50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按照批复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建设。

十、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合理安排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的时间,做到即挖、即运、即填,减少土石方临时堆放时间,防止土石方二次调运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现象。土石方在调运过程中应注意加强遮盖等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洒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

(三)定期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外购砂石料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五)工程建设中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功能设施,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完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报我局备案。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十一、该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要及时自主组织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我局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苍溪县水利局

2019年8月16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