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美会 性别:女 年龄: 53 联系电话:139*****722
家庭住址:苍溪县八庙镇新岭村七组23号 所在单位:苍溪县八庙镇陈美会副食店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苍溪县八庙镇新岭村七组23号 邮编:62840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强制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经邓帮永(陈美会丈夫)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2.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及数量见《查封扣押清单大队第09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