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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环罚〔2019〕10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8-27 字体: [ ]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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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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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7月4日至7月15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嘉陵江回水二桥(肖家坝大桥)新建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地回收电缆时,不慎挖破地下雨水管网,该工地在知道雨水管网已挖破污水可能外流的情况下,未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了排泥工作,最终导致污水流入嘉陵江,对嘉陵江水质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证据7张;4、营业执照及嘉陵江回水二桥(肖家坝大桥)新建工程项目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承建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措施的,初次违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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