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依法收回位于陵江镇回水村四组原苍溪县丝绸总厂回水缫丝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政府储备用地。该宗地收回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由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依法负责落实。请收回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