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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7 字体: [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县域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8号)精神,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实现实业兴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完善政策引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由“直接补助”向“间接引导”方式转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通过统筹整合企业补助、产业发展等相关资金,引导和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向实体经济投放,发挥实体经济在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不断激活微观主体活力。

(三)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绿色发展和实业兴县战略,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二、支持对象

在苍溪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农村土坯房改造的贫困农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返乡创业者,以及为上述对象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苍溪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政府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规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获得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资金来源

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从以下可整合的资金中统筹整合,兑现落实对竞争性行业的直接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各种补助补贴类资金;中央、省各类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财政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

四、政策内容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综合管控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意识和能力,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并稳定在合理水平。通过政策引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通过综合管控确保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总融资成本控制在7%左右。

2.实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对符合前款贷款利率水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性贷款,财政在贷款期限内按每年1%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体性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符合前款担保费率水平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按每年1%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政策的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农村土坯房改造贷款,财政在贷款期限内按每年2%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业担保贷款,按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二)实行贷款风险分担

1.建立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该类企业的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分担。一是担保贷款风险分担。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按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各25%、50%、25%的比例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按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各30%、40%、25%的比例分担。二是抵押贷款风险分担。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35%、65%的比例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40%、60%的比例分担。三是信用贷款风险分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40%、60%的比例分担。

2.建立农村建设发展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实行农村土坯房改造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发生的损失,政府给予损失贷款本息40%的风险补贴。二是实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政府按损失贷款本息70%的标准给予风险补贴。

3.建立返乡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发放的创业贷款,政府按损失本息50%的标准给予风险补贴。政府分担的风险补贴,除分担的利息损失补贴到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外,本金损失风险补贴中,属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代偿的部分,补贴到担保公司或补充到担保基金;属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部分,补贴到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实行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1.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政府按代偿额的10%给予补偿。

2.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逐步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形成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形式。

其他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按中央、省、市政府及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中政府承担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等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给予补助或分担补贴的,省财政补助补贴分担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安排兑现。各小微企业、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规定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即贷款分险和贴息经当地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审核签字签章后,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经县经信部门审核签字签章后,于每年初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奖补事项申报资料送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兑付奖补资金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等部门行文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申报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

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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