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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环罚〔2019〕06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8-20 字体: [ ]

苍溪恒远佳程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824MA6BE6CE1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明志  

身份证号码:   51293019*********** 

地址:   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  

2019年4月26日,我局在接到举报后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6月 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 人民币柒仟玖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    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      230944672921950091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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