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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7-09 字体: [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各有关培训机构,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全县农业教育培训机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功能,进一步规范全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优化我县农业技术推广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产业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5日

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县农业教育培训机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功能作用,规范全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等培训工作,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致富带头人等培训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相关培训经费根据资金来源,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培训基地必须对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主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涉农培训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技术推广服务和示范条件;

(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

(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职业农民培训知识,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

(五)愿意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七条  培训基地由培训机构自主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苍溪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核、评估和认定工作;

(二)落实培训任务,组织部署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四)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质量检查验收、跟踪调研、实效总结等;

(五)负责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和培训工作总结;

(六)负责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按照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提出申报培训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根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工作;

(三)负责培训班的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上报;

(五)接受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验收、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

(六)负责阶段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材料;

(七)负责培训学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农业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致富带头人、农民骨干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时间安排及资金使用等,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培训师资建设,组织专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统筹培训教材征订或编撰。基础公共知识培训要选用规范、成熟的通用性教材;职业农民培训须使用系统录入教材;专业知识培训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学员情况,组织教师编写针对性、实用性突出的乡土教材或讲义,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学员注册档案、学员信息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等内容,包括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要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的结业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学员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必须为每班次培训选派具有管理经验、热心为学员服务的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员入学后成立班委会,执行培训班的规章制度,加强学员自我管理和与学校的联系沟通。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设计、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指标,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评价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价较差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推荐纳入省、市培训基地,对经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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