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宋丽琼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0年8月10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 联系方式 :139******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广州市越秀区丽水坊71号二楼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于2019年4月5日下午14时许同其伯父宋**,在苍溪县歧坪镇楼坪村一组祭祀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选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警告;
2. 处3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林业局 或者 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 4月11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