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动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改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生产生活状况,经县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启动实施全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要求,并结合《苍溪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在规划内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其搬迁合格指标为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永久搬离危险区可视为搬迁完成。搬迁工作完成后,按照省级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3.5万元/户,兑付补助资金。规划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搬迁农户意愿征询、公示、旧房拆除、自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5月1日)。层层召开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动员会,引导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认识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力争让受威胁农户积极响应搬迁安置政策,尽快搬离危险区域。
(二)意愿征询阶段(2018年5月2日—5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征询规划内农户意愿。对同意搬迁农户,填写《同意搬迁承诺书》,并逐一登记造册;对不同意搬迁农户,填写《自愿放弃承诺书》,并逐一登记造册,不强制搬迁。
(三)搬迁安置阶段(2018年5月21日—2018年10月1日)。各项目乡镇负责组织同意搬迁的农户开展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可采取投亲靠友、购置新房、自建新房等方式搬离危险区域,加快旧房拆除,并同步做好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系统录入工作。选择新房建设的,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并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增减挂钩项目等农房建设项目相结合,尽量向安置点集中;对纳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规划但不愿意搬迁的农户,落实好防灾预案,做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四)自查验收阶段(2018年10月2日—10月31日)。防灾避险搬迁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逐户自查验收,重点检查搬迁农户是否永久搬离危险区域,以及原住房拆除情况。经自查验收合格,整理收集好相关搬迁安置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县级验收并拨付搬迁补助资金。
(五)县级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展县级验收。重点检查搬迁农户是否永久搬离危险区域、原住房是否拆除复垦,并对验收合格农户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补助资金,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对验收不合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专班,并明确专人负责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搬迁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
(二)明确职能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实施工作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办法,加快项目推进。县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各项推进难题。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与精准扶贫等工作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资源整体效应。
(三)强化资金管控。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是国家用于解决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搬迁的专项到户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提留、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在验收时,要严把验收关,坚决杜绝将未搬离危险区域或补助资金未全部到位的农户作合格处理,严格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到户。
附件:1.苍溪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规划表
2.苍溪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资料目录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