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民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置点消防安全形势
去冬今春以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了各安置点在群众入住板房至今没有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全县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板房大部分虽已拆除,但部分在用板房安置点消防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不排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一是部分板房因受灾群众搬离但没有及时收回、拆除而闲置,有的板房改变了使用性质,居住人员混杂不易管理,给消防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二是县交警大队宿舍楼旁、县体育场等安置点受灾群众在板房内使用电炒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煤气罐做饭现象突出,安全隐患极大;三是部分安置点受灾群众私搭乱建现象有所反弹,严重堵塞应急疏散通道;四是一些安置点消防器材装备薄弱,执勤力量不到位,消防安全条件得不到基本保证。对此,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站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及县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置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私搭乱建、堵塞应急疏散通道的建筑物要立即予以拆除;对改变板房使用性质不能保障人身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必须立即查封或关停;闲置的板房要组织力量尽快拆除以消除隐患。要把建设施工现场的工棚纳入消防重点监督视线,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大对安置点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突出问题。对居住在板房区的拆迁户,必须按板房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严格管理,拆迁户安置点必须具备板房消防安全条件。针对安置点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禁止在板房区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板房内(除板房厨房外)生火做饭。要落实24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不规范、不安全行为。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抓紧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头,特别是安置点主管单位、居委会等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留空档和死角。要增添消防设施和器材,大力发展专兼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力量,做到设施、力量、宣传、装备“四个到位”。县公安局要充分调动基层派出所、警务室的积极性,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对各乡镇政府、基层派出所、板房安置点主管单位和居委会的业务指导。要教育引导板房使用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自觉遵守安置点各项管理规定,做到自己不引发火灾,不危及消防公共安全。
四、切实加强消防宣传和群防群治
各乡镇、县公安消防大队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板房安置点火灾预防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员的作用,利用安置点广播、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电视媒体等有效载体,切实加强早、中、晚用火用电高峰期的防火宣传,着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严格落实24小时和重点时段的防火巡查制度,加大对安置点灭火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十户联防”和早、中、晚、夜间、停电和来电后“五巡查”等活动,确保安置点消防监管无盲区,不断提高群防群治能力。
五、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应急准备
各乡镇要立即对农村防火“1234”工程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性能良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充分发挥灭火救援主力军作用,按照县城板房区火灾处置在5分钟内出警的时间要求,全方位提高初期火灾灭火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防控处置水平。要提高灭火救援工作效率,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置于第一位考虑,一旦发生火灾,要科学指挥、严密组织,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