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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交通干道沿线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9-2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交通干道沿线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10824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苍溪县交通干道沿线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干道沿线房屋(构筑物)建设行为,加强交通干道沿线风貌景观规划管理,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通干道沿线进行房屋(构筑物)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干道沿线,是指县城和乡镇场镇的规划区以外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重大项目、景区公路沿线及连接线。

第四条  距交通干道边沟外缘100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纳入统一规划控制管理范围,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五条  在交通干道沿线建设房屋(构筑物),应当符合经县政府审定的《苍溪县交通干道沿线房屋风貌控制规划》(以下简称《风貌控制规划》),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层数在二层及以下的建设方案应当在《风貌控制规划》通用图集中选择;不在通用图集中选择的,必须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造师设计,并在设计方案上加盖执业印章,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规划控制原则,风貌保持协调一致。确需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规划控制原则,风貌保持协调一致。

第六条  交通干道沿线房屋(构筑物)应与交通干道保持一定距离。房屋(构筑物)至交通干道边沟或截水沟、起脚护坡道、生态公益林带外沿最低保障距离为:铁路及高速公路不少于30,国道不少于20、省道不少于15、县道不少于10、乡道不少于5。房屋与房屋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七条  在交通干道沿线实施房屋(构筑物)建设活动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村、组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乡镇村建、国土管理人员现场选址,绘制选址示意图;

(三)乡镇政府将选址示意图送县交通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其中,需占用林地的,送县林业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涉及景区的,送文体旅游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县交通、林业、文体旅游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向乡镇政府提出,由乡镇政府会同县交通、林业、文体旅游部门重新选址;

(四)选址确定后,由建设单位(个人)将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个人)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及县规划和建设、交通、林业、文体旅游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交通干道沿线建房联合审批表,由乡镇国土管理人员负责向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发放。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当依据《风貌控制规划》严格审查交通干道沿线房屋建设风貌;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编制交通干道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可实施建设区域和耕地保护区域;县交通局应当编制交通干道沿线房屋建设安全保护避让距离和禁止建设区域;文体旅游部门应加强景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干道沿线建房(构筑物)活动管理,应加强交通干道沿线建房(构筑物)风貌控制和质量监管。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文体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指导乡镇政府加强交通干道沿线房屋(构筑物)建设活动管理,并依照职责加强交通干道沿线房屋(构筑物)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实施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交通、林业、文体旅游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干线沿线建房(构筑物)管理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0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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