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实行天然水域捕捞渔船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产业的意见》川办发〔2017〕96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产业,努力实现水产产业“一降低,二增长,三转变,四安全”。“一降低”即降低江河捕捞强度”;“二增长”即促进水产产业的量质同步增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份额同步增长;“三转变”即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由注重资源利用转变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变为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四安全”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水生生物卫生安全和渔业船舶作业安全。
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指明了方向。按照农业部〔2017〕6号通告规定和全国2018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一律禁捕,到2020年实现全域禁捕。我县为进一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科学管理渔业生产,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资源的再生量与资源利用的平衡,使渔业资源不至于大范围、大数量减少,嘉陵江、东河实行捕捞 “双控”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引导捕捞人员转产转业,逐步减少原有办证渔船数量,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恢复性增长。
二、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流程:提交申请书——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业船舶船名——申请渔船检验——办理渔船登记——办理作业许可—打印证书。
(一)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有资质造船单位出具的渔船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2、渔业船舶建造开工令;
(二)办理船名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1、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3、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4、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渔船检验
申请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现场进行核实。检验合格的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办理渔船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办理生产作业许可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