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清费立税、合理负担、依法行权、循序渐进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税目
我县境内现有资源税应税品目为天然气、普通粘土、砂石(含页岩)、矿泉水。
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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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
征税对象 |
计征方式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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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原矿 |
从价计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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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原矿 |
从价计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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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粘土(含页岩) |
原矿 |
从量计征 |
3.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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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原矿 |
从量计征 |
3.0元/立方米 |
五、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即:从价计征,以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应税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六、纳税环节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八、从201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