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建设质量,提升项目实效,努力促进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一)加强计划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计划编制要科学、合理、有序,所有的投资计划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严肃计划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严格立项审批。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组织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加强概预算审查。强化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查机制,未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不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五)完善招投标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应急工程项目不招标、不比选的应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严禁假借应急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自行承担因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
(六)规范中介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行为。县发改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职责分工的规定,加强对招投标中介机构及投标人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借资质、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县发改局和县招监办共同审查同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该投标项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施工员、质监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以所在单位为其向法定机构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作为确认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否则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七)完善专家评标工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部从省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业主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在网上按法定时限公示,对出现违规评标的专家评委,由县发改局提请有关部门对违规专家严肃查处。
(八)规范项目建设行为。项目开工建设,均应按规定具备相关手续,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原件交县招监办,由该项目建造师凭县招监办出具的《中标人承诺兑现责任书》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证件才能退还。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的工程项目,县国库支付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九)严格合同和中标价格管理。项目业主要将草拟工程合同送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签订,签订的正式合同送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
(十)严格工程变更。从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报批。其中,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下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请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出处理意见;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在10%以上(含10%)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请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提出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变更实施。经审批同一项目变更累计超出中标价20%以上(含20%)的,要重新下达投资计划并依法对新增部分重新组织招投标。
(十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苍溪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苍府发〔2007〕28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十二)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实施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监管机构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严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项目建设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从严查处。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评价,并按要求进行环境治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五)加大兑现民工工资的执法检查力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的工资兑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促其及时、足额兑现民工工资。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典型用人单位或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市场禁入。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监督检查,会同县招监办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县规划和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管,要严格监管工程建设中的资金使用。县审计局要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凡工程结算超中标价20%以上的,不得进入审计程序,应先交县监察局调查处理。
(十七)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竣工验收,要严格对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文件实施。竣工验收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县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审计、环保、质监、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
(十八)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监管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落实管理制约机制。各项目实施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约体系,对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等各环节落实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凡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投资增大、工程延期或其他损失的,业主单位应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反执业准则的中介机构、不良施工企业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实行市场禁入,1至5年内苍溪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并在“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等媒体上曝光。
(二十)从严工作纪律规定。凡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大投资预算、违反招投标程序的,从严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项目监管人的责任。严禁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任何形式参与、参股、承揽工程,强行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或垄断、哄抬工程建设原材料价格;严禁向项目建设单位吃、拿、卡、要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禁刁难、延误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截留、挪用、贪污项目工程资金等。否则,依纪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