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北岸砂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43J2G39
经营者:陈实
身份证号码:51082119**********
地址:苍溪县东溪镇北岸村四组
2019年5月29日,我局收到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你砂石厂堆料未覆盖,影响生态环境的检察建议书,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对你砂石厂进行了调查,你砂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场内堆存的砂石进行覆盖以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2张;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砂石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砂石厂陈述申辩权。至2019年7月25日,你砂石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对你砂石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砂石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