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发〔2013〕6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普查时期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是我县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县第十二届党代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普查,能够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能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把握我县经济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全县经济普查各项任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和进度
(一)普查对象。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
(五)普查进度。本次普查分为普查准备、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评估、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四个阶段。
2013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选配普查人员,明确任务责任,制定普查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完成专项试点和综合业务培训、开展清查摸底、基础资料整理、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4年1月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
2014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完成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县上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于2013年6月30日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村(社区)于2013年6月30日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县上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部门、乡镇条块结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普查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加大普查宣传。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各级普查机构、新闻宣传部门要各司其责,因地制宜,突出效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书写标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着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及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普查方案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要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大对普查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县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测算普查经费总量,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普查工作。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节俭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好办公场地和必需的普查物资设备,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加强成果转化,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六)严格目标考核。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县上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严格奖惩逗硬。对工作开展扎实、成效突出,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县普查进度和质量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苍溪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苍溪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苍溪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朱国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英 副县长
王 壮 副县长
俞正学 副县长
成 员: 姜友凯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万平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蹇小平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寇明德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编办主任
赵 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翁建平 县统计局局长
杨厚春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从康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仁祥 县财政局局长
耿 旭 县民政局局长
李岳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晓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传文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肖光健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徐进波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蒋 平 县卫生局局长
黄新明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向 剑 县农业局局长
陈大凯 县水务局局长
陶书奎 县农机局局长
刘 平 县旅游局局长
邓仕秀 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主任
宋 江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侯翔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 毅 县国税局局长
母 忠 县地税局局长
陶家宪 县工商局局长
张孝宏 苍溪质监局局长
全 斌 人行苍溪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翁建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222562)。
附件2
苍溪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部署、协调、政策调研和责任落实方面的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
县委编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县监察局: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方面的事项。
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负责普查工作目标考核、督查督办方面的事项。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查处普查中违反《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农业系统管理和服务单位名录方面的普查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普查成果应用方面的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归口管理单位、基层派出所的普查,做好阻挠妨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和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普查的评比表彰工作,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广播电视系统、网吧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各类学校及归口管理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体、私营医疗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经营性交通、运输(客货运、出租汽车、客货运三轮)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库及水利设施经营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景区景点、涉旅饭店等旅游行业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个体户)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经营性农用机械、农用运输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苍溪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人行苍溪县支行:负责金融、保险业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企业:负责本系统及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普查方面的事项,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县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开展普查工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