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2019〕5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原回水缫丝厂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冷冻厂与原缫丝厂职工宿舍楼之间;
南至:亭子方向公路边居民住宅屋后;
西至:大桥与原缫丝厂房屋之间的水沟;
北至:原缫丝厂子弟学校外居民住宅。
征收范围具体边界以原缫丝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详见附图,移民安置房除外)。
三、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七、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地点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八、征收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0839—5225699。
九、监督举报电话
0839—5229383。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原回水缫丝厂拆迁范围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