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联杰,男,44岁,汉族,身份证:510824*****,电话:152*****。
地 址:苍溪县黄猫乡方水村五组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采矿
我局于 2019年5月24日对苍溪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未经批准在黄猫乡方水村五组非法采矿,经勘测非法采矿共计12232.1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资产评估报告书
4.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5.招商引资协议书复印件
6.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
7.苍溪县林业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临时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10.身份证复印件
11.勘测笔录
12.现场照片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矿产部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 责令苍溪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15内停止在黄猫乡方水村五组的非法采矿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290175.00元,并处100000.00元的罚款,共计39017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