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治发,男,61岁,汉族,身份证510824*****,电话181*****.
地 址:河地乡天主村三组
案 由:违法占地建住宅
2019年8月8日,我局对你户非法占用河地乡天主村三组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9年5月非法占用河地乡天主村三组基本农田187.58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基本农田位置示意图
3.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对非法占用的河地乡天主村三组187.5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占用的187.58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倍(即42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87.58×42=7878.3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7日